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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2020年,甲国A公司在卢森堡设立全资控股B公司作为A公司在海外的控股平台,主要控股欧洲和美洲的子公司。在业务中,卢森堡B公司从A公司取得商标授权后,转让给美国C公司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根据美国与卢森堡税收协定,这一转让过程享受免税待遇。
在后续税收核查中,美国税务机关认为,卢森堡B公司是A公司出于避税目的而设立的“导管公司”,缺乏商业实质,不符合美国与卢森堡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条件。因此,美国税务机关要求美国C公司,就2020年度及2021年度向卢森堡B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并补缴罚款及利息。对此,卢森堡B公司坚持认为自己具有积极商业实质,不认可美国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并通过中介机构展开进一步申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卢森堡B公司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二是卢森堡B公司是否存在择协避税。
对于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问题,卢森堡B公司主张,自己作为集团的海外无形资产管理中心,具有充分的积极商业实质,属于卢森堡居民企业。一方面,卢森堡B公司与产生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资产、收入和工资薪金各占其全部资产、总收入和总工资薪金的7.5%以上,且三项指标的平均值已达到10%,根据美国与卢森堡税收协定第24条规定,B公司可以通过LOB测试,因此能够证明其从美国C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源自积极商业行为,与在美国从事活动的相对应权益份额取得的来源所得有实质联系。另一方面,卢森堡B公司有多名具有管理商标资历的员工,并且这些员工在卢森堡常驻,虽然商标开发主要来源于甲国A公司,但卢森堡B公司的员工及其外聘的第三方服务商,在商标的海外价值提升(如广告)、维护、保护(如侵权维护)和利用(如组织授权)等环节,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于卢森堡B公司的主张,美国税务机关坚持认为,尽管卢森堡B公司存在从事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员工,但其总人数较少,是出于避税目的而设立的“导管公司”。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卢森堡B公司是否存在择协避税的问题。择协避税是指不是某一税收协定缔约方的居民通过某种安排,获取该税收协定赋予的待遇,从而减少或规避税收义务。卢森堡B公司认为,其实际管理运营是在卢森堡当地进行,且商标转授权的收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择协避税的情况。美国税务机关则认为,美国C公司若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给A公司,按照美国与甲国的税收协定规定,相应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而通过设立卢森堡B公司转授权的安排,该笔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下降为0,卢森堡B公司存在择协避税嫌疑,不应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最终裁决】
经过对补充材料的审理,美国税务机关最终裁定,卢森堡B公司需要补缴2020年度税款及利息,2021年度无须补税。
在申诉过程中,卢森堡B公司通过中介机构,向美国税务机关递交了大量证据支持文件,包括卢森堡B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人员组织架构、LOB测试底稿、转让定价报告、管理商标相关人员的合同与履历、购买第三方与商标维护相关服务的合同、办公室租赁合同及日常经营的相关范例邮件等,用来论证自己的积极商业实质。
对于上述材料,美国税务机关认为,卢森堡B公司商标管理团队的首名员工在2020年11月才加入公司,且材料中缺失内部转让定价的分析文档,因此卢森堡B公司2020年度的特许权使用费无法享受美国与卢森堡税收协定的免税待遇,按照美国与甲国税收协定的10%所得税税率,卢森堡B公司需要补缴2020年度的税款和利息。针对2021年度的特许权使用费,由于卢森堡B公司提供的材料比较完整,能较为清晰地反映其商业实质及相应的功能风险,因此美国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卢森堡B公司就2021年度进行补税。
最终,卢森堡B公司接受裁定结果,不再上诉。
——来源:2024年11月15日,《中国税务报》第8版
【思考】
在税务架构设计中,如何才能充分体现商业实质,防控国际和国内的反避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