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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购规则虚假退货 骗取平台退款13万元 法院:构成诈骗罪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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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雅(化名)经常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物,某次退货时不慎少退了部分商品,但几天后平台和商家不仅未让其退回未退的商品,反而进行了全额退款。 

小雅“灵机一动”,想到可以钻平台的“漏洞”,利用“收货后七天无理由退货”,通过在购物后故意只退空包或者赠品等方式,非法牟利骗取平台退款。

虚假退货后剩下的部分商品,小雅联系回收商家卖出,二次获利。为逃避平台的监管,小雅虚假退货利用的账号仅使用几次就注销,再注册新的账号重复上述虚假退货的行为。

在侥幸心理作用下,短短五个月期间,小雅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账号在平台上购买了手机、电脑、手表、项链、化妆品等物品,再利用上述方式进行虚假退货,共计骗取平台退款13万余元。

【以案说法】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小雅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小雅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小雅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一、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小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随着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电商生态体系日益完善,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获得了更加便捷的购物体验,享受着平台和商家提供的从购物到售后的全链条服务。与此同时,平台上出现了部分消费者利用平台“漏洞”使用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现象。以诚信为基石的平台售后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障,不应成为贪图不义之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

一、消费者应诚信退货,合理行使权利

消费者应自觉遵守交易规则,不滥用退货权利,在退货时遵守平台退货规则和商家退货要求,保障商品的数量和外观、功能完整性、包装等符合标准,确保退回的商品与原始订单一致,不夹杂空包或部分退还商品。

本案被告人小雅利用网购“收货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在侥幸心理作用下,违背诚信原则,实施只退空包或者只退赠品的虚假退货行为,给平台和商家带来经济损失,扰乱了电商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亦破坏了以诚信为基石的电商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电商平台应优化退货流程和审核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从小雅通过虚假退货成功获利也能看出,电商平台和商家在退货时审核机制存在漏洞,在退货商品入库时未能及时发现并拒绝此类退货,该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为促进电商市场健康发展,防范此类虚假退货行为,平台可以引入更加合理的退货审核机制,收到退货时及时拆包验收,对退货商品进行快速而准确的鉴定。同时,可以建立信用评分系统,根据消费者的购物行为和退货记录,合理确定其信用评分。对于频繁申请退货的消费者,根据其信用评分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退货审核流程。

平台、快递、商家三方构建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全链条高效安全退货流程。在网购退货中,平台、快递、商家各司其职,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建立三方信息互通协作平台,实现平台、商家、快递之间的实时信息传输和共享。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来源:2024年11月15日,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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