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案例 >
税收案例
一家物流企业,“挂羊头卖狗肉”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19
根据线索,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本市一家物流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展开检查。
检查人员经查发现,A公司是普通运输企业,并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制发的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根据交运规〔2019〕12号文件规定,从事网络货运经营需要获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A公司不具备开展网络货运业务的资质。
经过层层深挖,检查人员最终查明,A公司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在不具备资质且没有任何真实业务发生,所有个体运输车辆都不属于其会员,也没有任何实质性挂靠关系的情况下,自2021年4月起,让8户企业为其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开票金额的3%向对方支付购票款。同时,在没有实际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向157户下游企业开具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巨大。
查明有关违法事实后,榆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处理。
——来源:2024年11月19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