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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两家网络信息服务企业,虚构经营业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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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孝感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在开展企业税收风险监控的过程中,发现辖区名为R科技服务公司和S网络信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S公司)的两家企业涉税信息有疑点,不仅进销项不符,而且两家企业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等情况。风险管理人员认为,两家网络信息服务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违法嫌疑,于是将线索信息迅速推送给了第一稽查局。

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收到案源信息后,立刻对企业情况开展针对性案头分析。征管系统中信息显示,R公司和S公司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均为网络数据服务、通信设备服务和软件开发服务等业务。两家企业注册经营地址相近,并且R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与S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还存在互相在对方企业任职担任财务会计的情况。两家公司不仅开始运营时间和对外开票时间相同,而且均已有两个月为零申报。

企业申报数据显示,R公司和S公司经营期内累计收取增值税进项发票6623份,金额共4398.11万元,这些进项发票的品目均为手机,而两家企业对外开具的销项发票共计1358份,涉及金额1.1亿多元,品目却均为“现代服务——信息服务”。

检查人员分析企业经营信息和涉税数据后认为,从企业经营范围看,R公司和S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为数据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等服务项目,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费用支出主要应为人力成本、服务设备成本等,但两家公司的进项信息显示,其主要成本构成和进项项目却是手机。此外,企业对外开具的大量发票的品目又与其进项不符,全部为信息服务。

检查人员认为,两家企业的业务流和经营数据明显不符合行业正常经营逻辑,具有虚开发票违法重大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立即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

检查人员首先对企业进项手机业务实施核查。从进项发票信息看,企业购进的手机均来自于网络大型电商平台。核查人员随即对相关电商平台进行了外调,通过核实支付数据等信息,发现向电商平台付款购买手机的用户,并不是两家涉案企业,而是位于湖北咸宁的几家手机销售企业。

检查组循迹追踪,找到了咸宁几家手机销售企业的负责人。检查人员出示相关证据,向几名企业负责人表示S公司和R公司具有虚开发票重大嫌疑,希望他们配合调查。几名人员相继说出了实情:之前与周某在生意上有过往来。周某称企业经营成本太高,需要一些发票“冲账”,于是几家手机销售商就在电商平台进货开票时,将买方信息填写为R公司和S公司,并收取了周某支付的手续费。

调查结果表明,两家涉案企业所谓的购入手机用于促销活动的业务,纯属虚构,企业取得的名目为手机进项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来源:2024年11月19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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