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2023年4月,孝感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在开展企业税收风险监控的过程中,发现辖区名为R科技服务公司和S网络信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S公司)的两家企业涉税信息有疑点,不仅进销项不符,而且两家企业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等情况。风险管理人员认为,两家网络信息服务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违法嫌疑,于是将线索信息迅速推送给了第一稽查局。
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收到案源信息后,立刻对企业情况开展针对性案头分析。征管系统中信息显示,R公司和S公司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均为网络数据服务、通信设备服务和软件开发服务等业务。两家企业注册经营地址相近,并且R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与S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还存在互相在对方企业任职担任财务会计的情况。两家公司不仅开始运营时间和对外开票时间相同,而且均已有两个月为零申报。
企业申报数据显示,R公司和S公司经营期内累计收取增值税进项发票6623份,金额共4398.11万元,这些进项发票的品目均为手机,而两家企业对外开具的销项发票共计1358份,涉及金额1.1亿多元,品目却均为“现代服务——信息服务”。
检查人员分析企业经营信息和涉税数据后认为,从企业经营范围看,R公司和S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为数据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等服务项目,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费用支出主要应为人力成本、服务设备成本等,但两家公司的进项信息显示,其主要成本构成和进项项目却是手机。此外,企业对外开具的大量发票的品目又与其进项不符,全部为信息服务。
检查人员认为,两家企业的业务流和经营数据明显不符合行业正常经营逻辑,具有虚开发票违法重大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立即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
检查人员首先对企业进项手机业务实施核查。从进项发票信息看,企业购进的手机均来自于网络大型电商平台。核查人员随即对相关电商平台进行了外调,通过核实支付数据等信息,发现向电商平台付款购买手机的用户,并不是两家涉案企业,而是位于湖北咸宁的几家手机销售企业。
检查组循迹追踪,找到了咸宁几家手机销售企业的负责人。检查人员出示相关证据,向几名企业负责人表示S公司和R公司具有虚开发票重大嫌疑,希望他们配合调查。几名人员相继说出了实情:之前与周某在生意上有过往来。周某称企业经营成本太高,需要一些发票“冲账”,于是几家手机销售商就在电商平台进货开票时,将买方信息填写为R公司和S公司,并收取了周某支付的手续费。
调查结果表明,两家涉案企业所谓的购入手机用于促销活动的业务,纯属虚构,企业取得的名目为手机进项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来源:2024年11月19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