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税收问答
【问题 231】43 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25
【字体:    打印本页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43号)等文件提到的出口货物劳务,并未区分是否征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均为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231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