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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232】43 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某纳税人 2023 年 11 月底被工信部门纳入先进制造业清单,12 月申报时能否按照 1-11 月合计销售额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还是必须逐月计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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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三项加计抵减政策采用清单制,每年清单发布均可117能存在追溯执行的情况。纳税人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前期未计算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当年 1 月至当期累计销售额比例一并计算。后续纳税人按月申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应按当月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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