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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股东未实缴出资部分的利息支出,企业应做纳税调增?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1-28
【案例】
上海某水泥制造有限,注册资金2个亿,实缴5000万元,工商章程备案认缴期限2029年9月8日。
2023年该公司向银行贷款2.58亿,产生贷款利息1600万。
【争议】
该企业股东未实缴部分1.5亿元(=2-0.5),其贷款利息支出930万元(1.5/2.58*1600)是否要做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232.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观点】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评析】
该观点,应更多关注“在规定期限内”的规定,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等;否则,可能有违法条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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