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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查办了一起涉税中介企业虚增成本偷逃税款案件。针对16户涉案企业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07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涉案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16家关联企业疑点重重
2023年12月,潍坊市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在数据分析时,发现辖区一家名为H财务咨询服务公司的企业(以下简称H公司),税负率低于行业正常水平。此外,这家企业还与15家涉税中介服务企业存在人员交叉任职,以及企业开票地址高度集中的情况。风险管理部门认为,这些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偷逃税款等问题,于是将企业信息传送至第三稽查局。
接到疑点线索后,第三稽查局依托征管软件,对16家疑点中介企业情况进行了分析核查。检查人员发现,这些企业均成立于2021年左右,企业的经营范围相同,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和涉税业务服务等业务,企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过对16家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开展网格化综合分析,检查人员发现,H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同时也是Z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Y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中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这9家中介公司的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同时也在其他6家中介企业任职。
检查人员分析了16户企业的对外开票信息,发现其服务对象均为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具发票的服务名称均为咨询服务费。除H公司外,其余15户企业2021年度开票总额均在160万元上下波动,每季度不超过45万元,符合当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标准,因此均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分析发现,2022年4月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16家公司开票金额激增,包括H公司在内的5户企业年开票金额在469万元上下,但所有企业均未超过500万元的政策规定上限,因此企业均享受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从数据显示的特征看,这些企业具有人为调控年度开票金额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嫌疑。此外,16户企业的开票地址高度集中,多家企业均使用同一个开票地址。
经营数据显示,自成立以来,16户企业累计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达5713.82万元。从企业经营成本信息看,企业进项发票金额仅有285.75万元,但是16家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却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021年所得税税负率平均为0.11%,2022年平均为0.29%——进项成本数额和企业所得税税负配比严重失衡,具有虚增成本嫌疑。
人员交叉任职、经营业务雷同,开票地址集中、成本异常——检查人员认为,16户中介企业具有关联企业特征,并且具有虚开发票和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三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疑点企业立案调查。
票流追踪核验业务真伪
多家企业开票地址相同、人员交叉任职——从以往办案经验看,这些均是团伙性虚开违法的典型特征。16家涉案企业对外开票业务是否真实?企业是否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专案组决定首先赴企业经营地核查,调取账簿等经营资料,核实疑点、寻找线索证据。
检查人员在企业经营地依法调取了涉案企业账簿凭证、合同等财务核算资料,并在经营现场见到了H公司等10家中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郑某。在现场核查过程中,郑某向检查人员表示,他只是企业名义上的负责人,16家涉案中介企业的实际负责人是李某。
检查人员分析涉案企业开票业务的相关合同资料后发现,16户企业向下游企业提供的都是融资中介服务,而非涉税中介企业通常提供的代理记账和涉税业务办理等服务。
这些业务是真是假?检查人员决定依照合同线索,对下游受票企业进行外调核查。
依照中介服务合同中的信息,检查组重点抽取其中受票金额较大的位于潍坊市、德州市和滨州市等地的8家下游企业进行外调。
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了解到,这些受票企业由于经营资金紧张,便想通过快捷渠道尽快拆借资金用于周转。于是,在李某运作下,受票企业与涉案中介企业签订了融资服务合同,在收到借款方提供的拆借资金后,向涉案中介企业支付了融资中介费,并接受了涉案中介企业开具的服务发票。
调查结果证实,涉案中介企业与下游受票企业之间的融资中介服务业务属实,企业票流、业务流、资金流“三流”均真实无异常。涉案中介企业不存在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虽然企业虚开疑点解除,但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畸低的疑点仍未解除。
检查组仔细梳理、审阅了涉案企业的账簿、凭证等核算资料,发现涉案企业成本费用支出方面,除人工、办公设备等支出有进项发票外,大量列入成本并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并未取得合法凭证,其中一部分支出为白条,其余入账的支出则是大量向个人账户转账的银行单据,并非正规发票等凭证。经检查人员核算,这部分支出的金额达4259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这些成本费用不能进行税前扣除,但涉案企业均将其纳入经营成本进行了税前列支,并因此少缴税款733万多元。
成本“兑水”逃避纳税
随后,检查组约谈了涉案企业负责人李某。对于企业成本费用问题,李某辩称,这些支出均是公司日常开展业务时支付的真实费用,由于一时拿不到发票等凭证,因此核算时才暂时采取白条入账和将转账单列入账簿的处理方式。
检查人员于是对李某进行了税法宣传,表示成本核算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核算环节,只有企业费用支出真实发生,并且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等正规凭证,才能纳入成本进行税前扣除。企业目前的白条入账等成本列支活动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这些支出确系经营中的真实成本支出,并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则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约谈过程中,李某坚称企业相关支出业务均真实,并向检查组表示尽快寻找、补齐相关业务凭证。但在约定期限内,李某既未向税务机关提供证实业务支出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也未能补齐发票等合法凭证。
在此情况下,检查组对案件核查流程、证据,以及企业成本支出等情况再次进行了梳理和仔细核算。最终确认,检查期内,16户涉案中介企业通过将未取得合法凭证的支出列入成本费用,共少缴税款733万多元。针对企业违法事实,第三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07万元的处理决定。
接到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后,李某表示有异议,并提出召开听证会。第三稽查局接受李某的听证申请,组织召开了由企业人员、检查人员等多方参与的案件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检查人员详细说明了案件的调查和取证经过,逐一列举了各项涉案证据资料,并对企业违法行为定性,以及作出处理决定的税收法规依据等进行了逐一说明。听证过程中,涉案企业负责人李某仍然拿不出可证实企业成本支出真实性的任何证据资料。面对检查人员有理有据的论述和各项翔实证据,李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
随着涉案企业如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案件查处最终落下帷幕。
——来源:2024年11月3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
【思考】
该案是否涉嫌拆分收入,违规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优惠、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