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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税收内涵
1.本质:分配关系。
2.分配主体:国家。 (——NOT税务机关——)
【提示】一般分配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
3.分配依据:政治权力。
【提示】一般分配是基于生产要素进行分配。
4.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1.1.2 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1.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1.3 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记忆贴士】海关征收的全部+内消和车购
2.地方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
【记忆贴士】 “房地”相关+车船环保和烟叶(8个)
3.中央地方共享:
1.1.4 国际税收关系
1.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2.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1)属地原则: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
3.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地域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居住地——)管辖权和公民(——国籍——)管辖权。
4.国际重复征税包括:法律性、经济性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提示1】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比如,总分公司之间——)
【提示2】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一般是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所引起的。 (——比如,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被美国征税了;对股东分红时,还要再征一道税——)
【提示3】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由于各国在税收制度上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所导致的。
5.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1)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2)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3)形式:
①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②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③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