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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税法概念
1.概念
用以调整国家(——NOT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
(1)义务性法规
(2)综合性法规
【提示】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指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处于从属地位,(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不对等)。
【新增】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之间既存在区别又有联系。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其调整的对象是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其调整的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决定了税收分配关系属于基本经济制度,应该以法律的 形式来实现,因而税收是税法的主体内容,税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
1.2.2 税法原则
(1)基本原则——贯穿税收法律全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
(2)适用原则——仅限于执法、司法

1.2.2.1 基本原则
(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
1.2.2.1.1 法定原则(核心)
1.要件法定:课税要素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必须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1.2.2.1.2 公平原则
(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1.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同酬同税——);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多挣多缴——)。
2.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1.2.2.1.3 效率原则
1.经济效率: | 2.行政效率: |
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 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
1.2.2.1.4 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1.2.2.2 适用原则
(解决具体问题遵循的准则):
1.2.2.2.1 法律优位原则
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1.2.2.2.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2)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1.2.2.2.3 新法优于旧法,又称后法优于先法
1.2.2.2.4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2.2.2.5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即纳税义务的确定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不具备向前的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法[2004]96号第三条)
1.2.2.2.6 程序优于实体
在税收争议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目的为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税款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应先纳税,再复议和诉讼——)
1.2.3 税收立法
1.2.3.1 税收立法机关
分类 | 立法机关 | 表现形式 | 举例 | 备注 | |
税收法律 | 正式立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法 | 12部实体税和《税收征管法》 | 效力次于宪法,税法体系中最高 |
授权立法 | 国务院 | **条例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具有法律性质和地位,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 |
税收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条例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 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 |||
税法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主管部门 | **办法 |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 |
地方规章 | 地方政府 | ||||
(——13个实体法(含关税),5个未立法,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提示】 “**实施细则”的类别要注意结合“法律优位”的判断方法,例如:《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属于税收法规?还是税收规章?。
【解析】《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税收规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税收法规。
1.2.3.2 税收立法程序
1.提议阶段: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作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通过阶段
4.公布阶段:税收行政法规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
1.2.4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2.4.1 税收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主体(双主体):
①征税: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②纳税: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确定原则:属地兼属人)。
2.客体(征税对象):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划分税种的依据——)
3.内容:征纳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
征税: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纳税: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确定原则:属地兼属人)。
1.2.4.2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3.税收法律事实包括:
(1)法律事件: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 (——海啸、死亡,属于事件,不以意志为转移——)
(2)法律行为: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立遗嘱,属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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