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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
1.含义:
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基本形式:
(1)自然人: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相关概念:
(1)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1.4.2 征税对象(课税对象、征税客体):
1.含义:
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作用:
是区分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税种的基本征税范围,也决定不同税种名称。
3.相关概念:
(1)计税依据(税基)
①含义: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是课税对象量的规定。
②基本形态:
A.价值形态(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如增值税。
B.物理形态(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如车船税。
(2)税目
①含义: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②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③并非所有税种都规定税目。
1.4.3 税率
(一)含义: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二)性质:计算税额的尺度,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三)形式:
1.比例税率:
(1)含义: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2)优缺点:
①优点:计算简单、税负透明度高,符合税收效率原则;
②缺点:不能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实施不同的税收负担,在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方面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3)分类:
①单一比例税率;
②差别比例税率;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资源税——)、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增值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建税——)
③幅度比例税率;(——土地使用税——)
2.定额税率:根据课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3.累进税率:
(1)含义: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2)优点: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3)分类: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额累、率累——)
1.4.4 纳税期限
1.含义:
纳税时间方面的限定。
2.相关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行为的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分为按期和按次两种。
(3)缴库期限
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滞纳金从该期限满后的次日算。
1.4.5 减税免税
1.含义
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免税,与不征税,有区别——)
2.分类:
1.4.6 其他税法要素:
总则、罚则、附则、纳税环节、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