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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自然人借用经营资质使票货分离,不会造成税款损失?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2-14
2024年10月28日,“中国应用法学”(微信公众号)《法答网问题研究栏目》刊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认定》一文。
文中提及,有些自然人从事经营,不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也不依法缴纳税款。为降低经营成本,借用他人经营资质与销售方签订采购合同,货款从经营资质出借方打入销售方账户。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经营资质出借者,自然人从销售方拿走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销售方与经营资质出借方之间存在虚开行为,因为确实有货物交易,且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对自然人与经营资质出借方的私下交易并不知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双向犯,只有开票方与受票方有骗取增值税的共同故意,才能构成本罪。因此,不能认定经营资质出借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将取得的发票抵扣了增值税,也不能认定其行为对国家增值税造成损失。但税务机关可以认定经营资质出借者将货物卖给了自然人,对其未就此笔交易申报缴纳增值税与所得税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顺此线索稽查经营资质出借方是否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有些许疑问:
(1)作为自然人经营,通常情况下,为降低经营成本,往往不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否则,有违常理,除非需特殊经营资质的购销业务;
(2)作为经营资质出借方,更应懂得,这本不是自己实际经营的业务,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抵扣;否则,就是虚抵进项,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针对上述疑问,建议此类案件应进一步查清:(1)自然人是否实际取得货物,货物的流向是否合理?(2)自然人与经营资质出借方之间,资金流向是否异常?
研究专线:139 2191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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