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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创投基金的母基金,可否申请“单一基金核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2-12
【案例】
A基金(有限合伙,FOF基金),唯一投资B基金(有限合伙,创投基金,已单一基金核算备案),按照《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的规定,B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可按20%的税率计税。
【争议】
A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可否通过穿透,也按20%的税率计税?
【观点】
不可以。
理由:
一、B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子基金,而不直接是创业企业,因此,不属于创投基金。
二、24号公告,只适用于创投基金的个人合伙人,不适用于合伙企业。
【评析】
从法律的外在形式看,该观点无可挑剔。
但是,从实质上看,A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实际上通过A基金投资了B创投基金,若因形式问题而不能适用此政策,则与合伙企业税收“穿透”原理相悖,也不符合实质课税、公平税负等原则。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的税收法律制度。
另需指出的是,单一基金核算,与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综合计税,只是两种不同的核算方式,并不具“税收优惠”的特性。在一定情况下,单一基金核算并不必然导致少缴税款,有时甚至还可能多缴税款。
更需探讨的是,多年前各地税务机关在此问题上做法不尽统一。若某地税务机关多年前已为A基金办理了“单一基金核算备案”,纳税人以此申报纳税,如现在“一刀切”地予以纠正,追缴税款、加收滞纳……,就更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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