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相关案例
仅凭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2-16
【字体:    打印本页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诉至法院称,被告张某于2022年8月15日向其借款250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承诺过几日就还,其于2022年8月16日向被告微信转账25000元,因双方是好友,所以其当时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此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抗辩案涉25000元并非借款,而是双方之间的其他往来,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其他转账记录,对此原告表示,双方之间虽有其他经济上的往来,但均与本案借款无关。(图片源于网络,谨表感谢!)法官经审查认为,朱某虽然能提供其向被告的微信转账记录,但无法提供借条或其他证据,在被告举证双方存在其他往来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仅有被告回复的“过几天还你”,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就案涉25000元存在借贷合意,原告应就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

考虑到双方系朋友关系,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梳理往来后,就借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的成立要求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借款实际交付。在原告仅持有交付凭证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由提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原告应当就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人情社会的大环境下,亲朋好友、同事同学之间借款十分常见,出借人碍于情面在出借时未留存有效借据、交付凭证的情况比比皆是。从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留存借款交付凭证,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


——来源:2024年12月16日,江苏法院网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