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24年 > 12月 >
12月
关于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沪财发〔2024〕9号 发文日期:2024-12-18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各区水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授权规定及本市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结合国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一并执行:
一、【税额标准】
本市水资源税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征收,具体税额标准详见《本市水资源税税额表》。
二、【漏损率】
本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三、【加征标准】
对本市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除公共供水企业外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四、【农业用水免税】
本市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纳税期限】
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向其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按季申报缴纳。
六、【预算管理】
水资源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七、【停征水资源费】
试点实施后,本市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八、【征管衔接】
各区税务、水务部门要切实做好水资源费改税的征管衔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宣传辅导培训,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九、【实施日期】
本市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本市水资源税税额表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12月18日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