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税案申辩
税收争议:出口产品有质量问题,以货补偿,如何申报出口退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2-26
【字体:    打印本页

【案例】

2024年 12月1日,上海甲企业出口设备3台,币30000元。3台因退回国内运费太大,企业放弃了。

因质量问题,12月20日出口4台,其中3台抵上次3台,实际对方结算4台价款40000元。

 

【争议】

确认收入,按40000元,还是按70000元?

 

【观点】

一、增值税

因两次报关单,共7台——因此,应按70000元确认收入——否则,会有报关单多、申报少的风险。

其中,因质量原因,不能收汇的3台,如能收齐下述材料,增值税按正常申报退税。

 

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第二项规定: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二、企业所得税

因质量原因,不能收汇的3台,如能收齐下述材料,企业所得税确认坏账损失。

文件依据: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第四款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提示

一、关于出口退税

上述两种资料,要齐全。其中,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可用《进口商的检验报告》,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替代。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相互应有相关协议,包括可视为协议的证据材料。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