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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申辩
税收争议:出口产品有质量问题,以货补偿,如何申报出口退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2-26
【案例】
2024年 12月1日,上海甲企业出口设备3台,币30000元。3台因退回国内运费太大,企业放弃了。
因质量问题,12月20日出口4台,其中3台抵上次3台,实际对方结算4台价款40000元。
【争议】
确认收入,按40000元,还是按70000元?
【观点】
一、增值税
因两次报关单,共7台——因此,应按70000元确认收入——否则,会有报关单多、申报少的风险。
其中,因质量原因,不能收汇的3台,如能收齐下述材料,增值税按正常申报退税。
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第二项规定: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二、企业所得税
因质量原因,不能收汇的3台,如能收齐下述材料,企业所得税确认坏账损失。
文件依据: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第四款: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提示】
一、关于出口退税
上述两种资料,要齐全。其中,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可用《进口商的检验报告》,或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替代。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相互应有相关协议,包括可视为协议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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