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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编】
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地点】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总局解读第二条:《公告》所称上市公司限售股,包括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等相关规定的各类限售股或原始股,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二)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三)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四)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五)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即个人持有的从退市板块转到交易所市场的限售股);
(六)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七)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
(九)其他限售股。】
【思考:该规定,适用于合伙企业持有限售股的持股平台吗?】
二、【代扣申报】
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总局解读第四条:(一)证券机构在所在地既有的登记信息可全国使用,无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证券机构无需前往上市公司所在地办理扣缴申报,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www.etax.chinatax.gov.cn)、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同时,也可继续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部门通过比对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和基础信息,预填上市公司基础信息,证券机构确认提交后,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匹配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证券机构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采取批量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自动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无需多次支付税款。证券机构无需重复多地签订划缴税款协议,仅需申报前一次性确认用于限售股缴纳的三方协议账户,实现一次缴税、批量属地入库。
(四)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www.etax.chinatax.gov.cn)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三、【自行申报】
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总局解读第五条: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情形: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发生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等情形的,应在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
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证券机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便利度。
【总局解读第六条:对于手续费退库等业务,证券机构不需要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可继续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自动传递相关资料,由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办理退税,不额外增加证券机构的办理成本。】
五、【新三板、北交所适用】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管服务事项,依照本公告规定。
六、【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总局解读第七条:对于《公告》发布后办理扣缴申报、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