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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系某通信公司员工,通信公司为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年9月27日,某通信公司安排孙某至工地整理有线光缆,孙某在登竹梯作业过程中,不慎从竹梯上后仰摔下,后经抢救医治无效死亡。孙某近亲属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孙某系因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登高作业而拒赔,孙某近亲属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6万。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保险合同条款特别约定部分:“被保险人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佩戴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全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通信公司在该特别约定条款处及投保人声明处均加盖了公司公章,故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就案涉保险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已生效,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根据案涉事故调查报告,孙某无高处作业证,其在未系安全带且未戴好安全帽的情况登高作业,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孙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说明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具有约束力。高空作业切莫大意,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高空作业时应做好防护措施,系好安全绳,戴好安全帽。公司在安排员工从事高空作业时要做好安全培训,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切莫因为员工投保了保险,就怠于履行应当履行安全监管义务,从而无形中增加事故风险,最终还可能导致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来源:2024年12月25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