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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邵某(男)与计某(女)系单位同事,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9年育有一女邵小某、于2021年育有一子计小某。
自儿子出生起,双方就因孩子姓氏及抚养问题争执不休,邵某搬离女方住处,二人开始分居。分居后,两个孩子均随母亲共同生活。分居期间,上海市普陀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缓和夫妻关系。
后,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就孩子抚养问题,邵某要求“均分”,即女儿邵小某随自己共同生活,儿子计小某随母亲计某共同生活;而计某则要求两名子女均随自己共同生活。
【以案说法】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离婚问题,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初感情虽然尚可,但近几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事实上也处于分居状态,现双方均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两个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并充分保障子女身心健康。虽然原、被告在经济基础层面均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但两名子女在出生后,一直多由母亲计某及外祖母尽责照顾,而父亲因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加班且工作时间不固定,难以给予孩子较多陪伴和培养。
审理中,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对本案开展社会调查,出具社会调查报告,确保对父母双方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分居时,女儿邵小某仅2岁多,儿子计小某则刚出生,孩子在与母亲共同生活中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对母亲有更深的情感依赖,目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该年龄段的幼儿而言难以适应,故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归母亲计某更为妥当。
综上,人民法院经判决双方离婚,女儿邵小某、儿子计小某随母亲计某共同生活,父亲邵某每月分别支付两个孩子相应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岁。
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国家生育政策不断放开的背景下,二胎家庭逐渐成为较为普遍的新型家庭结构模式。在离婚案件中,父母常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引发纠纷,如何确定多名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
一、抚养权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子女权益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抚养权的判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出发,充分考虑子女身心健康并保障其合法权益。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法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则应当了解并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对于二胎家庭的子女抚养权,并非机械地“平均分配”,还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考量因素包括:
1、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素质则会影响孩子价值观的养成,父母存在明显品德缺陷的,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甚至威胁孩子人身安全。
2、稳定的生活环境。若忽然改变孩子日常的活动、学习场所,或变更长期抚养照顾人,往往会因为难以适应而造成心理伤害,若直接抚养一方居无定所,对孩子的成长则显然不利。
3、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抚养两个孩子需要承担更多经济压力,陪伴时间往往会因工作繁忙而大打折扣,需关注陪伴时间和经济收入之间的平衡。
4、未成年子女真实的意愿表达。在孩子已满八周岁的情形下,应当排除父母意志的干预,尊重孩子希望跟随哪方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
二、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共同关爱
无论离婚与否,无论是否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家长都应当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离婚纠纷对孩子产生的不利影响,共同呵护孩子的身心健康。首先,父母应共同保障好孩子的物质、精神生活条件。非直接抚养方要及时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要多给予陪伴关爱,共同织就孩子健康成长安全网。其次,双方应处理好探望事宜,不隐匿、抢夺未成年子女。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二胎家庭还应注重两个孩子之间的情感交流。最后,家庭教育不可缺席。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感情虽已破裂,双方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不能因此搁置,可以协商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但不应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