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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依法查处了一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涉案企业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听信网络上的“节税秘笈”,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偷逃税。对其违法行为,衢州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26.3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发票异常,成本稳定,案件疑点重重
2024年2月,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风险管理局开展常态化税收风险排查,来自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的一系列异常进项发票引起了排查人员的注意。
排查人员随即查阅企业报表进行经营情况核实。经查,该企业连续5年利润均不足3万元,最大的成本支出为技术人员的工资。但这最大的成本支出却由这一系列异常的进项发票列支,让企业年度成本控制一直很“稳定”。
排查人员当即将疑点线索上报,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启动案头分析,组织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初步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主要开展施工图图审业务,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作为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咨询的专业机构,每月却将主体工作外包给个体工商户,且开票方的4家个体工商户主营业务都是咨询服务,实际从业人数均为1人。
检查人员随即调阅了这4家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现除对该企业开具咨询服务类发票外,4家个体工商户均未与其他经营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且每年开票金额相对固定。
此外,系统数据显示,4家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不一,2家位于市区,2家坐落于村镇,但开票方与受票方的网络标识地址却呈现出交叉共用的特点。
这一切是无意巧合还是早有安排?
业务虚构,费用转化,真相浮出水面
为还原企业业务真实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对该企业及相关个体户进行突击检查。
果不其然,突击检查让企业“猝不及防”。检查人员在该企业办公场所发现了涉案4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等资料。在拷取财务数据时,发现同一电脑存在多个电子账套。这验证了涉案个体户与该企业位于同一办公室、同一电脑开具发票,且开票方与受票方的网络标识地址出现交叉共用的事实。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对外开具发票中涉及咨询服务费用的部分支出是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
为进一步弄清真相,检查人员走访了4家个体工商户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到4家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均为企业员工或亲戚朋友,实际并不参与个体户的经营和管理,且其个体工商户相关银行账户均由该企业实际控制,所有开票行为均由涉案企业财务人员实际操作完成,相关费用大多转化为员工实际工资。
至此,该企业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完全显露。涉案企业通过注册咨询服务类的个体工商户,虚假交易,将员工工资伪造成交易费用汇入个体工商户账户,以此虚开咨询服务费用发票,以达到少代扣代缴个税的目的。
听信“秘笈”,违法筹划,最终难逃法网
在税务人员严密的证明逻辑和完备的证明材料面前,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终于承认了违法事实。据其陈述,企业财务人员听信了网络视频平台部分主播、博主介绍的违法税收筹划方案,通过注册小规模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控制每年开票额度在免征增值税的标准以内,虚开普通发票虚列企业成本来实现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相关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责成其补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同时,将其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2025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