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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没有软件开发人员的“软件产品” ——揭示犯罪团伙控制空壳公司利用软件产品增值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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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出台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政策对于合规经营企业是“及时雨”,却也是不法分子觊觎的“唐僧肉”。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联合深圳公安经侦部门,成功查处一起利用该税费优惠政策虚开发票案件。经查,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控制深圳市创宜隆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法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违规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费优惠政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该案犯罪团伙成员全部落网,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企业进项虚高,延伸发现骗享疑点

前期,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深入分析,发现深圳市一公司出口货物以“车载遥控器”“数字货币钱包”等嵌入式软件产品为主,软件进项占比高达94%,但缺少机器设备、水电费用、工资薪金等正常生产所需支出,存在虚假生产疑点。

为查清楚真相,检查人员将调查重点延伸至上游主要交易方的深圳市创宜隆科技有限公司。对创宜隆科技公司开展分析后,发现该公司近两年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费优惠政策,共取得退税741.67万元。

根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要求,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条件下,可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检查人员发现创宜隆科技公司的确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该企业具备真实软件开发能力,还是存在其他问题?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一方面对创宜隆科技公司的开票行为开展分析,发现该公司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后,开票金额激增,业务增长存在异常,累计开具“软件”品名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高达8399.19万元;另一方面通过数据分析对创宜隆科技公司的成本构成进行研判,发现该公司水电费用、工资薪金支出偏少,无软件开发人员、却凭空出现软件产品,存在伪造软件开发违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外虚开发票的疑点。


资金流水异常,虚开骗享真相浮出

检查人员立即前往创宜隆科技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在上述地址经营。随后,检查人员多次拨打创宜隆科技公司在征管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也均未能取得联系。

在正面突破受阻之际,检查人员迅速调整策略,决定从侧面实施检查。检查人员调取了创宜隆科技公司的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发现该公司仅收取货款3000余万元,与其8000余万元的开票金额差距巨大,存在大额货款未足额收取的情况。而对于部分已收取的款项,该公司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回流至下游企业,存在资金回流。至此,检查人员取得了伪造业务、收取手续费、虚开发票的关键证据。

那么,创宜隆科技公司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又是从何而来?

检查人员进一步对创宜隆科技公司的交易流水开展分析发现,该公司用于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并非基于自主开发或生产取得,而是非法购买所得。至此,将“空壳企业”摇身一变为软件开发企业,恶意窃取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红利的真相全部浮出水面。


警税紧密协作,破获幕后犯罪团伙

在明确创宜隆科技公司虚开发票疑点后,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依托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将该线索移交深圳公安机关开展联合办案。在警税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成功锁定创宜隆科技公司的幕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并与下游犯罪团伙,予以一并收网打击。

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供述,创宜隆科技公司仅有员工4人,没有聘请技术开发人员,软件著作权登记资质均为非法购买所得,目的是通过伪造软件开发假象,违规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费优惠政策,以实际承担3%的增值税税负,大肆向下游企业虚开“软件”品名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牟取不法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据此,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会同公安部门将该公司开具的9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同时,追缴该公司违法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741.67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目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2025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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