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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申辩
税收争议:如何解决农产品经纪人的开票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08
销售自产农产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而农产品经纪人,其销售的农产品非自产,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其开票问题怎么解决?
2025年1月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构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税收管理机制》一文。文中提及,建议农产品经纪人、代理人成立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外购农产品时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自然人销售—经纪人购买—经纪人销售环节开具3%专用发票—合作社购买—合作社销售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流程。
笔者认为,农产品经纪人开具3%的增值税,虽无税法障碍,但却增加了增值税税负。因为其开具3%的专票,由于是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因此,若其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同时,直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抵扣其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当然,纳税人类型的选择上,应根据转售农产品差价的大小,进行合法的税收策划,以实现合理的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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