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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收风险:某证券公司,将贷款利息开成“金融服务”的发票抵扣进项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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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A企业是一家证券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A企业已认证勾选的发票数据进行筛查时发现,A企业定期收取银行向其开具的手续费发票,品目为“金融服务”,发票金额相对固定,且企业收取的全部发票已作进项税额抵扣。通常情况下,证券公司与银行业务往来并不密切,且券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间多为托管、代销等业务,手续费支出会根据业务量的变化而有所波动,故A企业上述规律性的支出模式,引起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

主管税务机关聚焦A企业已认证勾选的发票信息,通过关键词筛选出含有“金融服务”的发票。由于开票方的身份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决定发票的性质和税务处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比对开票方的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以及行业分类代码等方式,分析A企业含有“金融服务”关键词的发票,是否确实来自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对A企业近年来的手续费支出数据进行详细比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A企业手续费支出金额和频率长时间内保持稳定。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查证后发现,其他证券公司的手续费支出金额和频率也在长时间内保持稳定,存在与A企业类似的情况。

 

风险分析

针对A企业的手续费支出疑点,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查阅与该笔手续费支出相关的合同。通过对合同的仔细阅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A企业的手续费支出是与银行开展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所支付的透支手续费。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查询企业财务系统中的账套数据,对“应付账款”科目下所列企业进行详尽交易记录分析,重点比对交易时间、金额、频率等关键信息,有效识别并排除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迟开票、跨年度开票等异常现象。

经查,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券商为避免存款资金不足,而向银行借用款项的一种业务,与贷款性质相似A企业与银行开展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支付的透支手续费,实际上是为了随时可以使用银行核定额度内的资金所支付的费用,本质上属于贷款服务

 

案件结果

最终,企业意识到了税务处理的错误,同意补税。

 

案件提示

《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实施后,贷款利息的发票,是否可以扣除,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关注。

不过,在此之前,应对上述发票的进项抵扣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检查。

 

——摘自:2025年1月10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并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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