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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1.2.1.1.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具体是指: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
3.软件产品。
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8〕38号第三条)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财税[2012]39号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目)
(财税[2012]39号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
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目)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目)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目)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目)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目)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目)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目)
【研究: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处理有何不同?】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目)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目)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目)
16.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11.2.1.1.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
2. 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七项)
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
4.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
11.2.1.1.3 未按规定单证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