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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1.2.1.2 进项税额的处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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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二款)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1.2.1.2.1  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

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11.2.1.2.2  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11.2.1.2.2.1  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目)

11.2.1.2.2.2  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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