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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增值税(新)
11.3.1.4.2.2.3 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2
11.3.1.4.2.2.3.1 已申报、未核准的撤回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附件16),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三条第二项)
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三条第二项)
11.3.1.4.2.2.3.2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
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五款第一项)
11.3.1.4.2.2.3.3 发生退运的,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
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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