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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1.3.1.4.3 申报系统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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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项)

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上述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一目)

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二目)

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三目)

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第二项第四目)

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第二项第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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