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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4.4.1 试点
11.3.1.4.4.1.1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税总函〔2017〕176号第一条)
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税总函〔2019〕223号第二条)
11.3.1.4.4.1.1.1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审核审批
试点单位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如不属于出口退税预警业务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没有提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审核电子数据,不审核纸质凭证;如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应要求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并需审核纸质凭证。
(税总函[2016]36号第二条第二款)
11.3.1.4.4.1.1.2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退库
试点单位应积极推广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并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争取当地国库部门的支持,力争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退库。
(税总函[2016]36号第二条第三款)
11.3.1.4.4.2 推广
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各地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退税效率。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一款)
11.3.1.4.4.3 取消退(免)税预申报、不再填报《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二条)
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