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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新娘”不辞而别 小伙索要中介费获支持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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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年近四十,“终身大事”却一直没有着落。2023年8月,小郭找到从事婚姻中介工作的洪某,请洪某帮他介绍对象,洪某答应帮小郭介绍越南女孩,并约定中介费23万元。2023年12月,小郭在洪某和洪某朋友的策划下,与一名越南籍女孩阮某相亲成功,并于2024年1月领取结婚证。期间,小郭数次向洪某转账支付中介费共计22万元。然而,婚后不到半个月,阮某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小郭报警无果后,选择向靖江法院起诉,要求洪某返还婚姻介绍费。

洪某认为,自己作为小郭的婚姻介绍人,已经促成双方相识并领取结婚证,且已将收到的中介费22万元中的10万元转给了女方的中介,因此只同意返还小郭12万元。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小郭向洪某支付婚姻介绍费22万元,洪某促使小郭和阮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形成中介合同关系。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涉外婚姻介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业务,洪某收取的婚姻介绍费高达22万元,超出了媒人收费的正常标准,可见洪某是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婚姻,使婚姻商品化,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法院认为小郭和洪某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无效,洪某应当返还收取的婚姻中介服务费。虽然洪某辩称已将部分中介费支付给案外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最终,靖江法院判决洪某返还小郭中介服务费22万元。


法官说法:

婚姻应基于真挚的情感、相互的理解与尊重而缔结,承载着夫妻双方对未来生活的期许,是心与心的交融,而非商品,可以用金钱衡量、交易。一些婚姻中介通过收取费用为单身青年提供跨国婚恋服务,看似美好浪漫,背后却可能面临着语言不通、风俗习惯不同、借婚姻敛财等风险,甚至相亲本身可能就是一场骗局。希望广大单身青年在追求幸福的道路上擦亮双眼,坚持自由平等的婚恋观,通过恰当途径追求幸福生活,切忌将婚姻变成交易,最终人财两空。


——来源:2025年1月20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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