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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0.2.11.1 发卡机构
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一款)
10.2.11.2 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10.2.11.3 收单机构
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三款)
[总局解读: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注:相关费用金额均为假设),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要实现货款从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涉及的资金流为:(1)刷卡后,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从其卡账户中扣除咖啡机全款1000元;(2)发卡机构就这笔业务收取发卡行服务费6元,并需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1元,因此,发卡机构扣除自己实际获得的5元(6-1=5)后,将货款余额995元(1000-5=995)转入清算机构;(3)清算机构扣减自己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各1元)后,将剩余款项993元(995-1-1=993)转入收单机构;(4)收单机构扣减自己实际获得的收单服务费3元,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5)最终,商户获得咖啡机销售款,并支付了10元手续费,最终收到990元。
在上述业务中,发卡机构应以6元为销售额,并向清算机构开具6元增值税发票,同时,可向清算机构索取1元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清算机构应以8元为销售额,并向发卡机构开具1元增值税发票,向收单机构开具7元增值税发票,同时,可向发卡机构索取6元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收单机构应向商户开具10元增值税发票,并可向清算机构索取7元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