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10.3.4.2 跨县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代开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3
【字体:    打印本页

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八款)

10.3.4.2.1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的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

小规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差额征税,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征收率),税额=金额×征收率,“税率”栏打印征收率。

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第六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