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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计税期间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9.2.1.1 季度计税期间的适用对象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9.2.1.1.1 小规模计税期间的确定
9.2.1.1.1.1 原则上按季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一款)
9.2.1.1.1.2 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
[总局解读: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款)
9.2.2 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