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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8.3.2.1.1 种子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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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1.1  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

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一条)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二条)

8.3.2.1.1.2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种子、种苗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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