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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8.3.2.1.2 无机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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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2.1  尿素

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法规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法规办理。

财税[2001]113号第二条)

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上执行。

财税[2001]113号第三条)

8.3.2.1.2.2  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

8.3.2.1.2.3  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9]430号

8.3.2.1.2.4  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有关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

硝基复合肥,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浓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化肥”的规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税〔2015〕90号第三条)

8.3.2.1.2.5  批发和零售的化肥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化肥”的规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税〔2015〕9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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