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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8.3.2.2.2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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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

8.3.2.2.2.1  适用范围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第一款)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第二款)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第三款)

8.3.2.2.2.2  核算要求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1〕13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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