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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增值税(新)
8.3.2.10.22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4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一项)
8.3.2.10.22.1 人寿保险
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二项)
8.3.2.10.22.2 养老年金保险
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三项)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三项第一目)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三项第二目)
8.3.2.10.22.3 其他年金保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财税〔2016〕46号第二条)
8.3.2.10.22.4 健康保险
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四项)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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