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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增值税(新)
8.3.2.10.21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4
8.3.2.10.21.1 政策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一条)
8.3.2.10.21.2 主要概念
8.3.2.10.21.2.1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概念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三条)
8.3.2.10.21.2.2 小额贷款概念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四条)
8.3.2.10.21.3 执行日期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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