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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关于主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的“利润总额计算”部分,增设了与现行企业财务报表匹配的“减:研发费用”“加:其他收益”和“加:净敞口套期收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损失均以‘-’号填列)”等5个行次。同时,在“应纳税额计算”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分别增设了可自主增加的子行次。在“实际应补(退)税额计算”部分增设了“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方便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进行更正申报。
二、关于加计扣除
一方面,1号公告取消了二级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板块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本次修订后,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以及相关计算结果,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下设子行次,分别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另一方面,1号公告微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行次,删除了2024年度汇算清缴已不适用的原第L行以及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举例来说,2024年,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130万元,按100%的比例加计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为130万元。如果按照以往的填报方式,A公司在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先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明细表在“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行次生成的金额,再过渡至《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三、加计扣除”行次的金额栏中。该项数据与可享受的其他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的金额汇总后,生成主表“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 A107010)”行次的数据。
本次修订后,A公司仅需自行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新增设的子行次中,填报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同时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填报具体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填写的金额应为据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而非减免的税额。
假设2024年,A公司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那么,在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既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增设的子行次中自行选择享受优惠的具体名称、自行计算本年累计金额进行填报,也要在三级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中填报具体情况。
三、所得税减免填报方式调整
本次修订取消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以往企业通过该表单汇总至主表的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改为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行下新增设的子行次进行填报。企业需要按规定填报其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对于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来说,在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既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设的子行次中,自行选择享受优惠的具体名称、自行计算本年累计金额进行填报,也要在三级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中填报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