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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5年第1号)出台。优化后的汇缴报表,企业要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点一:财务核算要规范,特别是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核算利润总额的各构成项目
新的《A1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对利润总额的项目进行重构,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利润表》保持一致。即,增加“第6行 研发费用”、“第8行 其他收益”、“第10行 净敞口套期收益”、“第12行 信用减值损失”、“第14行 资产处置收益”等5个行次。
该表的填报说明明确:“利润总额计算”部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执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不少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并不规范。比如,有的研发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划分不清;也有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与“营业外收入”划分不清;还有的“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损失”与“营业外支出”划分不清。这些问题,很有可能导致利润构成信息失真,在与同行业企业相关指标出现异常,从而导致税收风险预警。
因此,在填报该表前,要对一年来上述项目的会计核算,进行再梳理、再规范。
注意点二:税务稽查、特别纳税调整补(退)税款,分清所属年度。
新的《A1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新增两行。即:“第43行 减: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第44行 减: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税款所属期为本年度的补(退)所得税额”,才能在此填报。税款所属期如是以前年度,则不能在此填报,应追溯调整对应年度的申报表;否则,则有可能造成税款计算上的错误,甚至可能“前补后退”。
注意点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的计算规则有变化
新规则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
比如:甲公司是2023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甲公司分别在山东省、天津市、河北省设立了分支机构A、B、C。2024年,甲企业全年预缴了250万元,其中,总机构预缴了125万元,A、B和C按照50%、30%、20%的分摊比例,分别预缴了62.5万元、37.5万元、25万元。甲公司2024年度汇缴应纳税额300万元,并发现分支机构A、B三因素填写错误,A的分配比例是30%,B的分配比例是50%。
1.原计算方法
第一步,整体计算企业本年应补(退)税额。
甲企业应补(退)税额:300-250=50万元
第二步,根据分摊比例分别计算总分机构应补退税额。
总机构应补(退)税额:50×50%=25万元
分支机构A应补(退)税额:50×50%×30%=7.5万元
分支机构B应补(退)税额:50×50%×50%=12.5万元
分支机构C应补(退)税额:50×50%×20%=5万元
2.新计算方法
第一步,根据分摊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甲企业:300万元
总机构:300×50%=150万元
分支机构A:300×50%×30%=45万元
分支机构B:300×50%×50%=75万元
分支机构C:300×50%×20%=30万元
第二步,计算总分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补(退)税额:150-125=25万元
分支机构A应补(退)税额:45-62.5=-17.5万元
分支机构B应补(退)税额:75-37.5=37.5万元
分支机构C应补(退)税额:30-25=5万元
分支机构名称 |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应补(退)所得税额 | ||
预缴 | 汇缴 | 原计算方法 | 新计算方法 | |
分支机构A | 50% | 30% | 7.5万元 | -17.5万元 |
分支机构B | 30% | 50% | 12.5万元 | 37.5万元 |
分支机构C | 20% | 20% | 5万元 | 5万元 |
合计 | 100% | 100% | 25万元 | 25万元 |
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的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新计算方法可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实现多退少补。案例中,由于分支机构A和分支机构B在预缴环节分摊税款不准确,按新计算方法计算后,分支机构A在汇算清缴时应退税17.5万元,分支机构B应补税37.5万元,实现了对预缴未准确分摊税款的调整;由于分支机构C不存在分摊税款不准确的情形,无论按哪种方法计算,分支机构C在汇算清缴时均应补税5万元。
还需要进一步提醒的是,在新的《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均增加了“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项目。这应引起建筑企业总分机构的注意。
注意点四:相关表格的优化
比如,新《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整合原表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将原采用表中“项目列举式”,改为“选择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式”。
又比如,新《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删除原表中“L1 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47-48-49)”、“L1.1 其中: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L1.2 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L1-L1.1)”共3行。
再比如,新《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将原表中第9行至第11行的进行修订,由列明项目改为选填项目;将原表中第5列至第10列,整合为一列。
注意点五: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填报
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
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
除此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划分的前提是基于对不同投资项目的收益、损失进行分别核算。比如,甲股票处置损失,乙股票处置收益,应分别在不同表格中填报,不能相互抵减;否则,企业税务申报数据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数据,会出现不符,触发税收风险预警。
注意点六:相关报表中,营业外收入(支出)项目填报说明的变化
比如,《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6行“营业外收入”,原填报说明为: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新填报说明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
与上述相似的还有《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5行、《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16行、《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第33行,等。
此外,新报表还删除了原表中《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两个表格,采用对照《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22行、第31行及相关明细行次,进行直接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