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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1.1.2.1.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进口抗癌药品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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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8〕47号第一条)

2)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8〕47号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财税〔2018〕47号第四条)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财税〔2018〕47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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