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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增值税(新)
4.1.1.2.2.1 交通类可简易计税项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4.1.1.2.2.1.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第一目)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一项第二目)
【问:网约车公司通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网约车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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