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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
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第一项)
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第二项)
如虫胶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第三项)
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第四项)
3.1.2.1.2.5.4.1 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人发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3.1.2.1.2.5.4.4 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
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国税函[2009]456号第一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四条规定,本文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第二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