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税法汇编 > 增值税(新) >
税法汇编
增值税(新)
3.3.2 非混合销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3.3.2.1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六款第一项)
3.3.2.2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
【思考:生产销售活动板房的企业,提供钢结构工程作业合同,是否适用上述政策?】
自2018年7月25日起,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
自2018年7月25日起,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二款)
【税收争议:建筑企业的外购材料未分别核算,按13%计税?】
3.3.2.3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详见:2.3.2.7.9.1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上一篇:3.3.1 混合销售
下一篇:3.4 兼营行为适用税率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