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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2.3.2.1.2 修理修配服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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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

2.3.2.1.2.1  经销企业从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服务收入

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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