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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2.3.2.3 邮政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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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

2.3.2.3.1  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目)

2.3.2.3.2  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2.3.2.3.3  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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