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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2.3.2.6.3 保险服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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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

2.3.2.6.3.1  人身保险服务

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第一目)

2.3.2.6.3.2  财产保险服务

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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