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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立法目的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增值税法》第一条)
0.2 工作方针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条)
0.3 价外税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增值税法》第七条)
0.4 施行日期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增值税法》第三十八条)
0.5 立法说明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的说明——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详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2/t20241226_442117.html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23年8月28日
详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2/t20241225_442036.html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4年12月21日
详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2/t20241225_442035.html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24年12月24日
详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2/t20241225_442034.html
5、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有了专门法律
详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2/t20241225_442041.html
0.6 主要变化
0.6.1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服务”,税率仍为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三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一目)
0.6.2 规范“跨境应税服务、无形资产”的认定
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
0.6.3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取得存款利息收入”列入非应税交易;“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 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未入列“非应税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增值税法》第六条)
0.6.4 简化了“视同应税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增值税法》第五条)
删除了“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跨县(市)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等情形,仅保留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情形,同时增加了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的情形。
0.6.5 征收率确定为3%,不包括5%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
0.6.6 规范“兼营”、“混合销售”适用税率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0.6.7 规范“进口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值税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0.6.8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可按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增值税法》第十五条)
0.6.9 销售额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可核定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条)
0.6.10 “避孕药品和用具”未入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
0.6.11 公益捐赠,可免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0.6.12 规范扣缴义务的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注:以上变化,将根据后续立法进程,实时修订。
0.7 参考文章
1、2025年1月21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从“有偿”看“应税交易”的逻辑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