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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关于工会组织
9.1.1 工会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
9.1.2 基层工会委员会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9.1.3 工会经费的来源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9.2 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时间、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应加大工作力度,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筹建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
(厅字[2021]20号第一条第一款)
9.2.1 筹备金拨缴时间、标准
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筹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实行委托代收建会筹备金的,上级工会应向代收部门提供筹建单位的名称、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建会筹备金等信息。
(厅字[2021]20号第一条第二款)
筹建单位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前列支。
(厅字[2021]20号第一条第三款)
9.2.2 工会经费拨缴时间、标准
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的次月起,单位不再向上级工会上缴建会筹备金,改为按单位所在地方总工会经费收缴办法规定的方式、比例上缴工会经费。
(厅字[2021]20号第二条第一款)
9.3 征收机关
税务机关代征
9.4 征收要求——严格区分税费,规范实际操作
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代收费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捆绑式”征收。代收费不得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混合核算,不得与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混合核算。代收费应使用专用的收费收据,不得使用税收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代收费收入缴入相应帐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严禁超越职权,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国税发[2005]160号第三条第一款)
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方便纳税人的关系,本着依法办事、节约成本、便利征收、税费分开的原则,确定规范、合理的代收费操作运转程序。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合理安排收费力量,办税服务厅可以实行两统两分,即窗口外纳税人与缴费人统一排队、统一申报缴纳;窗口内税务机关对税、费分别开票、分别运转。
(国税发[2005]160号第三条第二款)
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单位的代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应立即纠正。
(国税发[2005]160号第三条第三款)
9.5 强制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