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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关于免税商品特许经营
12.1.1 免税商品
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财企[2004]241号第二条)
12.1.2 免税商品经营业务
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商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财企[2004]241号第三条)
12.2 缴费企业
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
(财企[2004]241号第五条)
12.3 缴费标准
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额)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财企[2004]241号第四条)
12.4 缴费期限
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于年度终了的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上缴中央金库。
(财企[2004]241号第十一条)
12.5 缴费地点
12.5.1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及其供货其他铭税商品经营企业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供货的其他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财企[2004]241号第六条)
12.5.2 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
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将免税商品销售额单独核算,并在企业纳税所在地缴纳特许经营费。
(财企[2004]241号第七条)
12.6 征收部门
12.6.1 划转日期
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一条)
12.6.2 属地征收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划转的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湖北省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重庆市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重庆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二条)
12.6.3 申报表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和国家留成油收入等非税收入的申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1),石油特别收益金使用《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附件2),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使用《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附件3)
12.6.4 申报方式
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四条)
12.6.5 缴纳期限
各项非税收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五条)
12.6.6 汇算清缴
对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专员办申报办理。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六条)
12.6.7 退库
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七条)
12.6.8 旅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第八条第二款)
12.7 特别规定
12.7.1 经营国产品的免税企业
经营国产品的免税企业,应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品及从境外以免税方式进口经营的国产品均视同免税商品,按规定缴纳特许经营费。企业经营完税国产品,不缴纳特许经营费。
(财企[2004]241号第八条)
12.7.2 实行招投标管理模式的单位
对免税商品经营实行招投标管理模式的单位,应在招标标的中,明确国家征收特许经营费的有关事项。
(财企[2004]241号第九条)
12.7.3 承租免税商品经营场所的免税品经营企业
承租免税商品经营场所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有关规定,与租赁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
(财企[2004]241号第十条)
12.8 票据、预算
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上缴特许经营费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入机关栏填“财政部”,指定收款金库栏填“中央总金库”,预算科目名称(款级栏)填“其他收入”,科目编号为“7140”。
(财企[2004]241号第十三条)
12.9 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企[2004]241号第十二条)
12.10 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起征收2005年度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财政部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财企[2002]27号)文件相应废止。
(财企[2004]241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