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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第7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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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国家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7.1.1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国发〔2016〕3号第二条第一项

7.2  各地规定——扬州规定

为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及筹资缴费工作,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7.2.1  参保对象范围 

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居民、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

扬医保〔2024〕66号第一条第一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技职院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但不得重复参保;

扬医保〔2024〕66号第一条第二项)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就业人员;

扬医保〔2024〕66号第一条第三项)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扬医保〔2024〕66号第一条第四项)

7.2.2  参保方式

(一)普通城乡居民和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以所在社区、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定点医院通过“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已实行五证联办参保登记的除外);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就业人员到居住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扬医保〔2024〕66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通过江苏省国家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居民网厅代为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工作。2024年11月底前,各校以学校为单位,将新年度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信息按照新增险种方式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同步传递给税务部门,参保登记有效期至次年8月31日,在当年8月31日前登记的以前年度参保信息自动暂停。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原则上在救助身份认定地参保,减轻困难学生缴费负担。

扬医保〔2024〕66号第二条第二项)

7.2.3  缴费方式

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采用以下方式缴费:

(一)线上方式:普通城乡居民、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及新生儿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社税通等线上渠道,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选择缴费项目、确认信息后缴费。

 扬医保〔2024〕66号第三条第一项)

(二)汇总方式: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的代收代办单位,可通过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代收代报客户端”办理汇总申报缴费。

扬医保〔2024〕66号第三条第二项)

(三)线下方式:线上缴费确有困难的普通城乡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及新生儿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和社区、行政村出具的《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确认表》,到经办银行网点(便民小站)办理缴费;无法通过客户端申报的代收代办单位,可向属地税务机关窗口办理汇总申报缴费。

扬医保〔2024〕66号第三条第三项)

(四)自助方式:普通城乡居民、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及新生儿可通过税银POS机等自助终端设备办理相关缴费。

扬医保〔2024〕66号第三条第四项)

7.2.4  参保缴费时间

 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扬医保〔2024〕66号第四条)

7.2.5  筹资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缴纳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时,需同步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合计普通城乡居民540元/人(含长期护理保险20元/人),学生儿童300元/人(含长期护理保险10元/人)。

7.2.5.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城乡居民202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520元/人。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202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290元/人,其享受待遇和普通城乡居民一致。2025年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度增加40元。

在本市范围内首次参保的新入学在校学生,在取得学籍并按期足额缴纳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自2024年9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如在外地已经参保且在待遇期内,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重复缴费、缴费标准选择错误或者死亡的,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可申请办理退费。

扬医保〔2024〕66号第五条第一项)

7.2.5.2  长期护理保险

普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年筹资标准为80元/人,其中个人缴纳20元,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划拨每人40元,财政补助每人20元。学生儿童,长期护理保险年筹资标准减半,其中个人缴纳、统筹基金划拨、财政补助部分均减半。

扬医保〔2024〕66号第五条第二项)

7.2.5.3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经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身份认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扬医保〔2024〕66号第五条第三项)

7.2.6  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及筹资缴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力做好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宣传工作,按照参保扩面工作要求,加强数据比对,实施精准扩面,注重做好各类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并及时将补助资金解缴扬州市财政专户。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个人缴费部分的征缴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技职院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各学校代为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部分代收代缴工作。

扬医保〔2024〕66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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